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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8-1
根据市委八届十次全会精神,为适应建设现代化国际城市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加快实施科教兴市战略,使大连成为全国重要的优秀人才聚集中心,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优秀专家,是经市优秀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并由市委、市政府命名的优秀专家。
第二条 优秀专家的选拔、管理工作的目标是:努力建设一支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管理科学、绩效显著,并能够支撑和推动全市各行各业快速发展的高级优秀专家队伍。
第三条 市级优秀专家的选拔,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以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为主要依据,并考虑城市发展目标对高层次人才队伍在专业布局、年龄结构和梯队建设方面的需求等因素。
二、选拔对象、条件
第四条 凡在岗工作、年龄不超过65周岁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作为市级优秀专家的推荐人选。
(一)至少获得一项三等以上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或国家部委(省)二等、市一等科学技术奖以及获上述各类奖项下一等级奖励两项以上的主要完成者。推荐的35岁以下、硕士学位以上,正在从事高新技术或边缘学科研究的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和区市县推荐人选可下浮一个获奖档次。
(二)在自然科学、管理科学和社会科学理论及应用研究等方面成绩突出,取得创造性成果,已成为省、市乃至国家某一重点学科或专业领域中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三)在企业、科技等各项管理工作中,能结合实际运用现代科学管理理论,创造性地提出一些切实可行的管理方法和措施,连续多年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其管理水平在我市处于领先地位,并在全省乃至全国有一定影响和较高知名度的管理工作者。
(四)在国家及省、市级重点工程建设、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和关键技术引进、消化、开发、推广以及重大技术改造等工作中,解决了重大技术疑难问题或理论问题,取得了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工程技术人员。
(五)在文学、艺术、教育、卫生、体育、新闻、出版等领域中,贡献突出,成绩显著,在国内外同行业中有较高知名度、处于领先水平的先进个人。
(六)对我市经济发展有特殊贡献的其他人员。
重复获奖的只计最高一次,并以评选前3年内完成的业绩为主要依据。
三、选拔程序、要求
第五条 市级优秀专家的选拔、管理工作在市委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具体评选工作,由其委派的市级优秀专家评审委员会组织实施。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市委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市人事局、科委和市科协等部门的负责人及知名专家组成,主任由市委组织部主管知识分子工作的副部长担任。办公室设在市委组织部,人员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科委和市科协的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市级优秀专家的选拔条件,提出推荐对象,也可采取同行专家3人推荐、学术团体推荐或本人自荐的办法,经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后,填写《大连市优秀专家呈报表》一式三份,连同有关奖励、成果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报市委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七条 市级优秀专家评审委员会通过严格筛选、综合比较,拟定推荐名单,经市委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报市委常委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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